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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2022-10-27

前言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DB22/JT 154—2016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6年08月10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6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41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DB22/JT 154-2016,自8月10日起实施。原《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统一编号为DB22/T 1888-2013(2014年版)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6日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6]01号)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总结我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在《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措施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4 总平面布置,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6 防火构造,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与排烟,9 电气。
与《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相比,本措施有以下变化:
1.取消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重复的内容。
2.取消了亚安全区的术语和亚安全区的防火要求。
3.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裙楼的术语。
4.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内容。
5.增加了裙房内设置消防电梯的条件。
6.修改了商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铺的防火要求。
7.修改了电影院影厅区公共走道的防火要求。
8.增加了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首层、二层或三层独立使用的房间的防火要求。
9.修改了跃层式住宅的防火要求。
10.增加了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相邻两个单元之间采用连廊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
11.修改了多层住宅在屋面设出入口的防火要求。
12.修改了楼梯和前室的部分内容。
13.增加了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商业综合体、汗蒸房的防火要求。
14.对柴油发电机室、燃油燃气锅炉房、消防控制室、监控室等房间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进行了局部修改。
15.增加了消防水池及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要求及做法。

16.对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执行的有关规范作出补充规定。
17.对电气防火作了以下修改:
1)取消了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设置电源的要求。
2)取消了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水泵备用泵设置柴油机泵的要求。
3)取消了二级消防负荷的配电要求。
4)取消了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系统的配电箱设置要求。
5)取消了住宅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
6)修改了柴油发电机组的设置及储油间的设置要求。
7)修改了消防配电箱、控制箱的设置要求。
8)修改了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场所要求。
9)修改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要求。
10)修改了住宅消防应急广播设置的要求。
11)修改了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12)修改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
13)增加了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
14)增加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15)增加电气管线、配电箱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设置的要求。
16)增加了小型商铺外铺及商业网点消防应急照明供电的要求。
17)增加了消防应急照明联动的要求。
本措施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日常监管,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措施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电话:88931938,电子邮箱:jljsbz@126.com)。
本措施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措施参编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
本措施主要起草人员:吴雪岭  惠群  衣建全  靳威  孙宇  张慧  赵卓  邵子平  于家义  林海  陆明  姚春燕  刘晓杰  高岩
本措施主要审查人员:赵新文  陶乐然  梁春  张乃民  赵英鹏  马可  张永全

    1 总则


    1.0.1 为了更好的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解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尚不明确的,并在建筑设计中亟待解决的防火设计问题,制订本措施。
    1.0.2 本措施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1.0.3 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国家其它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
      2.0.2 防火单元?fire?unit
      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而成独立的局部空间,该空间的出入口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与其它空间分隔。
      2.0.3 室内安全区域?indoor?safety
      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间)、防火隔间、前室、封闭和防烟楼梯间。
      2.0.4 小型商铺?small?shops
      指单独设置或设在商场等公共建筑的内部且层数不超过二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分为内铺和外铺两种。内铺为只对内开门且无外门的小型商铺;外铺为设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对外开门且与其他用房不连通的小型商铺。
      2.0.5 商业内街?indoor?commercial?street
      由小型商铺和室内步行街(包括与步行街连通的中庭)组合的建筑空间。
      2.0.6 开敞楼梯?open?stairs
      没有墙体围合的楼梯,或有墙体围合但开口长度大于楼梯周长1/4的楼梯。
      2.0.7 开敞楼梯间?open?stairwell
      由墙体围合且不设置门,其开口长度不大于楼梯间周长1/4的楼梯间。
      2.0.8 重要办公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
      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省级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
      2.0.9 重要的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laboratory、archives?building
      国家级和部省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科研、档案建筑。
      2.0.10 公众聚集场所?public?gathering?place
      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0.11 人员密集场所?personnel?intensive?place
      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0.12 建筑总长?the?total?length?of?building
      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单边长度之和。
      2.0.13 沿街长度?the?length?along?the?street
      建筑物沿街单边的长度。
      2.0.14 隐形消防车道 stealth fire lane
      设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车道要求的车道。
      2.0.15 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stealth  field for fire fighting
      设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的场地。
      2.0.16 坡地建筑?hillside?building
      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17 坡顶、坡底?the?slope?top、the?slope?bottom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底。(如图2.0.17所示)
      2.0.18?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bottom?floor、lower?part?of?the?building、ground?floor、the?higher?part?of?the?building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如图2.0.17所示)
      2.0.19 住宅综合楼?residential?multiple-use?building
      由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组合的建筑。
      2.0.20 裙楼?The?skirt?building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0.21 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s
      包括疗养院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光荣院、救助站等其它托养机构及老年人居住建筑、福利院儿童活动场所。
      2.0.22?跃层式住宅?Residence?of?the?type?that?jump?a?layer
      指一户内有两个或多个楼层的住宅。

        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


        3.1 建筑高度
        3.2 坡地建筑

          3.1 建筑高度


          3.1.1 建筑高度的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为平屋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其屋面面层的厚度可按0.30m计算。
          2 顶层大空间局部突出屋顶,其突出部分面积超过该层屋顶面积的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但不计入建筑层数。
          3 除单元墙采用耐火极限为3h防火隔墙的单元式住宅以外,对于顶层同高但建筑一侧有多个入口,且各入口室外地坪高程不同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从地坪高程最低的入口室外设计地面算起。
          4 穹顶的建筑高度应与坡屋顶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相同。
          3.1.2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其周边设有若干层夹层空间,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该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多层建筑的防火要求;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该夹层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

            3.2 坡地建筑


            3.2.1 坡地建筑为住宅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4m。
            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并应分别在底层和平顶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平顶层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上下部分的连通部位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4 平顶层的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1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小于1.2m 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5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超过15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 当仅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2.1-1所示)。
            9 当仅以底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底层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2.1-2所示)。
            10 当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均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2.1-3 所示)。
            3.2.2 坡地建筑下部为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应不大于24m。
            2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3 在公共建筑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1m 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低于1.2m 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4 公共建筑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
            5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 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大于10 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 当公共建筑的高度不大于24m,其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建筑的类别;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高度按公共建筑的实际高度计算,并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如图3.2.2-1所示)。
            9 当公共建筑的高度大于24m时,其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住宅建筑的类别;公共建筑的防火设计高度为坡地建筑的总高度,以此确定公共建筑的类别(如图3.2.2-2 所示)。
            3.2.3 坡地建筑底层与吊层中可按地上建筑划分防火分区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室外场地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 每一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进深方向应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的最大疏散距离。
            4 其安全疏散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多层建筑的要求执行。
            5 底层与吊层中进深方向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的最大疏散距离的部分,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地下建筑的防火要求。

              4 总平面布置


              4.1 防火间距
              4.2 消防车道
              4.3 灭火救援场地

                4.1 防火间距


                4.1.1 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的相邻两座建筑,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连接相邻两座建筑的连廊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廊的功能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
                2 相邻两座建筑的首层不得设置连廊;
                3 连廊与地面之间的空间应符合消防车道的要求;
                4 连廊两端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2 同一座建筑中用内院或中庭分开的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墙面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
                4.1.3 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高层建筑的距离应不小于6m;多层建筑中较低部分的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较高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4m。
                4.1.4 当因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防火墙时,其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

                4.2 消防车道


                4.2.1 设有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沿街长度超过220m或建筑总长度超过5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4.2.2 当建筑进深大于40米时,建筑的短边应计入建筑的总长度。
                4.2.3 当建筑有多边分别沿街,其沿街长度应按其最长的一边计算。
                4.2.4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两侧的墙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当墙上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门的开启不应影响消防车道的宽度。
                4.2.5 设置隐形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消防车道的要求;
                2 隐形消防车道的上面不应种植花草以外的植物,如乔木、灌木及树篱等,其覆土厚度应不大于0.3m;
                3 应有消防车道的标识;
                4 日常使用不得作为停车场。

                  4.3 灭火救援场地


                  4.3.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间隔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之和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建筑,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同时兼作消防车道时,其宽度不应小于14m。
                  3 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于两栋建筑之间时,场地靠非扑救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非扑救建筑外墙应不小于2.5m。
                  4 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屋顶,其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3.0h。
                  4.3.2 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
                  2 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上面不应种植花草以外的植物,如乔木、灌木及树篱等,其覆土厚度应不大于0.3m。
                  3 应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
                  4 日常使用不得作为停车场。
                  4.3.3 设有外窗的公共建筑,当外窗窗口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小于1.0m,下沿距地面不大于1.2m,且间距不大于20m,可不设置救援窗口的标识。
                  4.3.4 设有裙楼的高层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和裙楼均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其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5.1 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
                    5.2 裙房
                    5.3 商业建筑
                    5.4 住宅建筑
                    5.5 社会福利机构

                    5.1 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


                    5.1.1 五层及五层以下的办公、教学楼,当其设置开敞楼梯间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5.1.2 对游泳池、浴室建筑的浴区、水箱间中的水箱部分、储水池、保龄球球道等用房或场地,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5.1.3 除汽车库外,当与相邻防火分区部分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部分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设在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参与疏散距离的计算,但不得作为安全出口,其门宽不应计入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内。
                    5.1.4 公共建筑中当某一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不满足计算所需宽度时,其疏散宽度不应低于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计算所需宽度的70%,但每一楼层总的疏散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1.5 当地下室同时设有停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当设于同一个防火分区且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的二倍加停车库建筑面积计算,且应不大于4000m2;当停车库为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停车库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的1.3倍加停车库建筑面积计算,且应不大于2600
                    m2
                    5.1.6 防火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单元不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旅馆和宿舍。
                    2 除住宅建筑外,地上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宜小于等于300m2,不应大于500m2,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 除地上建筑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防火单元外,层数不应超过一层。
                    4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它用房或防火单元完全分隔。
                    5 防火单元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6 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一个防火单元的面积不超过200m2时,可设置1个净宽不小于1.4m的疏散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内最远点距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7 单元内最远点至疏散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2m。设于地下室内的防火单元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疏散门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8 一个防火单元内,其两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时,可设置一部开敞楼梯,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单元内最远点至一层疏散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9 除直通室外的门外,防火单元的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7 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埋深大于10m的所在层其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消防电梯应不少于1台,且在其上层应能每层停靠。

                      5.2 裙房


                      5.2.1 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高层主体相同。
                      5.2.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的要求划分。
                      5.2.3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为裙房服务的疏散楼梯应与高层主体的疏散楼梯相同。
                      5.2.4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住宅除外)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裙房应根据高层主体的类别、建筑高度、防火分区的情况设置消防电梯。
                      5.2.5 高层主体与裙房间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时,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裙房的疏散宽度可按多层建筑的防火要求确定。

                      5.3 商业建筑


                      5.3.1 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服务网点只可设置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餐饮、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得设置洗浴、网吧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不应超过4.5m,层高超过4.5m的按双层商业网点计。
                      3 单层商业服务网点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不应超过22m。
                      4 双层商业服务网点,当第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可设一部开敞楼梯,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二层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出口不应超过22m,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5 双层商业服务网点,当从二层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出口超过22m时,可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距离从二层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过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距室外出口不应超过9m。
                      6 当一、二层分别为两个商业服务网点时,其第二层商业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可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疏散距离从商业网点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过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7 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8 与商业服务网点贴临的小型商业用房,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层数不超过2层,可按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要求执行。
                      5.3.2 小型商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铺的防火要求
                      1) 地上建筑内非餐饮类的内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300m2,餐饮类的内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0m2,层数不应超过一层;当内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地下建筑内的内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300m2,且层数不应超过一层。
                      2)内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措施有关防火单元的要求。
                      2 外铺的防火要求
                      1)非餐饮类的外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300m2,餐饮类的外铺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0m2,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2)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且层数不超过二层的外铺,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本措施有关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但其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等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
                      3)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层数不超过二层的餐饮类外铺,其第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可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疏散距离从商铺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过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距室外出口不应超过9m。
                      3 其他防火要求
                      1)餐饮类的小型商铺,其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实体墙与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2)设于地下建筑内的小型商铺不应与地上的小型商铺连通;
                      3)设于高层公共建筑底部的小型商铺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3 商业内街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3.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内街应独立划分防火区域,与主力店等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
                      2 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3 主力店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的宽度不应大于9m。
                      4 商业内街的每个商铺为一个防火单元,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措施第5.1.6条和5.3.2条的规定。
                      5 商铺与室内步行街之间的防火分隔,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0h;可采用设有加密喷头喷淋保护的钢化玻璃作为防火分隔,其喷淋系统应为独立系统,保护时间应不低于1.0h;也可采用耐火完整性2.0h的C类防火玻璃进行分隔。
                      6 在每个商铺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 商铺与其他用房的消防用水量应叠加计算。
                      8 当室内步行街单侧多个商铺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时,每隔2000m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m,内转角两侧防火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9 室内步行街两侧面积较大的商铺(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m2、餐饮类商铺大于500m2)应与室内步行街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隔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10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
                      11 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其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12 室内步行街或中庭回廊的人员密度可按0.25人/m2计算。
                      5.3.4 商业建筑内的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地上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院应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区域,该区域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并应与商场等其他区域采用实体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
                      2 影厅区与影院大厅应进行防火分隔。
                      3 电影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采用楼梯形式和计算疏散宽度,疏散宽度的计算除电影厅固定座席数外,还应考虑影院大厅的等候人数,疏散宽度按固定座席数加等候人数确定;等候人数按等候区域面积0.5人/m2计算,疏散宽度按每1m/百人计算。
                      4 电影院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不少于两部安全疏散楼梯,其中一部楼梯应为专用疏散楼梯,与商场合用的疏散楼梯应设置门禁系统,其门禁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5 与商场合用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并能确保在商场非营业期间电影院的安全疏散。
                      6 在影厅区的公共走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走道内不应有任何可燃物,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与公共走道之间的隔墙应为实体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2.0 h,通向公共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与公共走道相通的疏散楼梯应不少于两部,其疏散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3)公共走道的净宽应不小于3.0m;
                      4)公共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置排烟系统;
                      5)应设置消防电话、消防广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应设置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7 每个电影厅应为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应超过400m2,电影厅之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每个电影厅内的座席均应为固定座位,疏散口应不少于两个。
                      8 电影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影厅净高小于等于8m时应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于8m时应设微型水炮设施,并应设置排烟设施;电影厅吊顶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每个电影院允许一至二个影厅面积适当扩大,当超过400m2时,该影厅应独立划分为一个防火区域,该区域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10 放映层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11 电影厅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5.3.5 商场和地下停车库内设置的剪刀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商场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层商场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地下停车库及地下商场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商场不应小于10m2,地下停车库不应小于6m2;
                      4 商场的剪刀楼梯无论前室是否合用,一部剪刀楼梯应按一部疏散楼梯计算;
                      5 地下停车库的剪刀楼梯,当设置两个前室时,可按两部疏散楼梯计算;
                      6 当按两部楼梯计算时,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5.3.6 设于多层公共建筑底部的商场,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其他用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时,其百人疏散指标可根据商场的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表5.5.21-1的规定执行。
                      5.3.7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旅馆、宿舍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首层、二层或三层独立使用的房间,当与其它房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表5.5.8的要求设置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5.3.8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3.9 商业营业厅严禁采用侧向或水平及折叠提升式的防火卷帘。
                      5.3.10 地下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厅不应向相邻的地下车库借用出口。
                      5.3.11 汗蒸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汗蒸房与其它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实体防火隔墙,并应从地面基层面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2 汗蒸房墙的外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装饰。
                      3 汗蒸房不应与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相邻设置,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m。
                      4 汗蒸房室内尽端至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超过15m时应设置有2个疏散门。
                      5 汗蒸房内的照明及用电导线的敷设应避开高温部位,不得相互交叉布线,其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时,应设隔离层,并采用套管保护或在与可燃材料接触面上涂刷防火涂料。
                      6 汗蒸房的电气线路应选用耐热电线。
                      7 汗蒸房顶棚内、墙体及顶棚夹层、保温层、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室内外布线应采用金属管保护。
                      8 汗蒸房地面、墙面隔热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5.4 住宅建筑


                      5.4.1 二层的跃层式住宅,其二层房间内任一点距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2m;三层的跃层式住宅,其三层的房间内任一点距疏散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5m,且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接对外出口;四层及四层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应设两部疏散楼梯。
                      5.4.2 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每层设两个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相邻两个单元之间可采用连廊连通,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廊可连通相邻两个单元的走廊或防烟前室,但不应直接连通两个单元的疏散楼梯;
                      2 连廊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5h,其净宽应不小于1.10m;
                      3 通向连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门的净宽应不小于0.9m,并应向连廊方向开启;
                      4 通向连廊的门与通向防烟楼梯间的门之间相距应不小于5.0m;
                      5 连廊与其相平行的建筑外墙相距应不小于2.0m;
                      6 连廊与其周围2.0m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
                      5.4.3 当住宅下设有其他用房,住宅疏散楼梯的出口不应设在其他用房的屋面上。
                      5.4.4 当多层住宅下部设有地下车库,且住宅直通车库的电梯、楼梯设有防火分隔措施时,住宅部分和车库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住宅和车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5.4.5 设在住宅建筑底部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层数不超过二层,采用单独出入口,与住宅和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时,该部分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设计。
                      5.4.6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或其他功能用房的住宅建筑,当住宅的消防电梯不与商业服务网点或其他功能用房共用时,其消防电梯可不在商业服务网点层或其他功能用房层设停靠站。

                      5.5 社会福利机构


                      5.5.1 不应在下列建筑内设置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
                      1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
                      2 与汽车库、修车库组合建造;
                      3 采用彩钢板搭建的活动场所;
                      4 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和六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内;
                      5 当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包括疗养院的住院部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楼层;
                      6 当建筑为三级耐火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包括疗养院的住院部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楼层。
                      7 当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包括疗养院的住院部不得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
                      5.5.2 既有社会福利机构建筑的改造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老年人建筑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h;
                      2 每层应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老年人居住房间不应设置在尽端;
                      3 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或醇基燃料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在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4 锅炉房、变配电室应与其他部位之间进行防火分隔;
                      5 设在住宅建筑一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住宅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5.3 新建、扩建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应按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独立建造,建筑层数应不大于六层。失能老人住房宜设置在一层,疏散门宽度应满足轮椅或单架通行宽度的要求,且不应设有障碍物。

                        6 防火构造


                        6.1 楼梯与管道井
                        6.2 前室

                          6.1 楼梯与管道井


                          6.1.1 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水、暖、电管道井的检查门。
                          6.1.2 住宅建筑的开敞楼梯间和防烟前室内可设置设有检查门的水、暖、电管道井。
                          6.1.3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门厅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楼梯到对外出口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20m。
                          6.1.4 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在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可共用楼梯间,且可不设防火分隔。
                          6.1.5 设于住宅建筑开敞楼梯间和防烟前室内的水、暖、电管道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井靠房间一侧的井壁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靠楼梯间或前室一侧的井壁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0h;
                          2 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堵料封堵;
                          3 管道井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2 前室


                            6.2.1 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不能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时,可通过短距离门厅或走道到达室外,其前室的门至直通室外出口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20m,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其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门厅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门厅或走道内不应有可燃物。
                            6.2.2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在首层形成扩大封闭时,其楼梯间的门至直通室外出口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20m。
                            6.2.3 当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部疏散楼梯间时,该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4 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在首层采用门厅作为扩大前室时,该门厅直通室外的出口宽度应不小于剪刀楼梯梯段宽度之和。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0.1 小型商铺的消防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商场的规定执行;一层相邻商铺的消火栓可以互相借用,但必须保证两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一点。
                              设置在商业步行街中的商铺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3.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7.0.2 建筑高度不超过21m住宅内的商业网点,当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或消防软管卷盘时,可以由生活给水管网提供水源。
                              7.0.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游泳池、溜冰场、洗浴中心的浴区可不设置喷头;当设有吊顶时,吊顶内喷头的设置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7.0.4 设置在地下室内采用独立分隔的下列房间: 水泵房、换热间(采用不燃保温材料)、空调用制冷机房(采用非易燃易爆冷媒、不燃或难燃材料)等房间(不包括空调机房)当无特殊要求时,上述房间可不设置喷头;若有人员值班、休息室时,值班、休息室内应设喷头。
                              7.0.5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为环状管网时,可形成水平环状、垂直环状和立体环状等,当立管或支管连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消火栓时,该立管或支管应与系统形成环状(如图7.0.5所示)。

                              注:上图未表示消防水箱及出水管和干管分隔阀门等。
                              7.0.6 建筑高度超过54m的高层住宅,各单元消火栓系统应设两条立管,立管顶部及底部干管应形成环状;建筑高度不超过54m的住宅,其立管顶部可不形成环状,但底部干管应形成环状。
                              住宅的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单出口消火栓。
                              7.0.7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弱电机房、 医院洁净手术室、消防控制室、监控室等房间宜根据其规模、火灾特点等设置其它自动灭火设备或移动式灭火器;
                              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室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4.12-8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置在其内部储油间的自动灭火系统形式可与燃油锅炉间、柴油发电机室相同。
                              7.0.8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变配电室,应根据其火灾特点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
                              7.0.9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当住宅与非住宅之间防火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4.10条规定时,其他功能空间与住宅部分室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建部分的建筑规模可按公建部分的建筑高度、体积、建筑面积或单层建筑面积等确定。
                              该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该建筑物的总建筑高度和总体积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确定。
                              7.0.10 多层综合楼当其中一种使用功能,按该栋建筑的总规模(总建筑面积、单层建筑面积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3.4条设置自动喷淋系统条件时,该栋建筑除住宅以及宿舍和公寓的套内房间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0.11 水炮的稳压装置可设在消防水箱间,也可设在消防泵房内,其中固定式水炮稳压罐的调节水容积不宜小于450L,微型水炮不宜小于300L。
                              7.0.12 建筑高度不超过21m,底层设有单台车库的多层住宅,当车库隔墙耐火等级不小于3.0h,顶板耐火极限不小于1.5h时,该车库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7.0.13 除超高层建筑外,当闷顶和技术夹层(不包括电缆夹层)内的电气线路设有金属套管、全封闭防火线槽(外涂防火保护层)保护、矿物绝缘类电缆,风、水管及支架为金属材质,保温采用离心玻璃棉等不燃材料,吊顶内无其它物品且顶板与吊顶均为非燃烧体时,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可不设喷头。
                              7.0.14 消防系统水泵结合器的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1.3条执行。
                              7.0.15 层高小于2.2m的管道层且只敷设管道时,可不设消火栓,但宜在管道层入口处设置两个消火栓。
                              7.0.16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设置在地上或地下一、二层,当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应满足消防车自带水泵吸水高度的要求;当消防水池设置在地下室内时,宜靠外墙布置。
                              2 消防水池应设置远传液位计及就地观察水位计,就地观察水位计可采用玻璃管式、磁耦合式液位计等。就地观察液位计应安装在明显且宜观察的地点,并能显示最高至最低间的水位,并能将液位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 室外消防水池应设有保温措施,人孔应设双层保温防护井盖。
                              7.0.17 建筑物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取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口应采用消防车直接吸水方式;
                              2 消防车取水口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3 消防水池取水口可采用室外取水井和消防水池直接设置取水口取水方式;当消防水池底标高高于室外地面时,取水口宜采用室外消火栓与消防水池直接连接取水方式;
                              4 当采用取水井时,取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3m3,尺寸方便取水及人员进入清理、检修;取水井与消防水池的连通管管径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200;取水井应采用混凝土结构;
                              5 当采用水池直接取水时,可采用人孔或连通管取水方式,当采用连通管取水时取水管管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但管径不应小于DN400,取水口应设置保护盖,管底及转弯处应设防沉降混凝土基础,连通管顶部应设检查井;
                              6 取水口采用的地下式取水井、检查井、阀门井等应设双层保温防护井盖,连通管穿越井壁时应设防水套管;水管管顶埋深应在冰冻线0.3m以下,并应保证消防车取水带能达到最低取水水位;
                              7 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
                              8 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应满足消防车停靠要求。

                                8 防烟与排烟


                                8.0.1 建筑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其他具体系统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执行,并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8.0.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中,当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部分与超过50m的主体部分(首层至顶层的所有层)不在同一防火分区内且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符合自然排烟条件的,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0.3 设置在地下室的水泵房、换热间(采用不燃保温材料)、空调用制冷机房和空调机房(采用非易燃易爆冷媒、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等房间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8.0.4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0.5 商场等大房间及建筑物内走道的开窗面积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或外窗距室内排烟最远点距离超过3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并应按整个房间或内走道面积进行机械排烟设计。
                                8.0.6 高层建筑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在疏散走道,走道的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等不能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面积之和,消防补风口可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走道内。
                                8.0.7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汽车库,当出入口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消防补风系统;地下自行车库可参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规定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0.8 电影院中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m2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观众厅以13次/h换气标准计算,或90m3/(m2.h)换气次数计算,两者取其较大者。
                                8.0.9 建筑物层数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其消防正压送风及机械排烟系统应分段设计。
                                8.0.10 高层建筑地上密闭场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且不宜大于80%。
                                8.0.11 当建筑物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地上建筑的疏散外门可作为自然补风口;对于无外窗需利用疏散外门作为自然补风口的建筑物,当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0m2时,其疏散外门数量不应少于1个,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
                                m2时,其疏散外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9 电气


                                  9.1 供电电源
                                  9.2 自备发电机组
                                  9.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9.4 供配电系统
                                  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6 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
                                  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8 消防控制室的要求

                                    9.1 供电电源


                                    9.1.1 不同消防负荷级别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9.1.2 一级负荷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双重电源宜同时工作、互为备用;当双重电源采用一用一备工作方式时,其转换时间应满足消防要求;
                                    2 当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或不能获得第二个电源时,应设备用电源。
                                    9.1.3 当二级负荷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为10kV时,宜由两回路供电,其两回路分别取自同一座区域变电站不同变压器供电的两段母线或取自两座区域变电站。当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备用电源。
                                    9.1.4 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最长者的要求。

                                      9.2 自备发电机组


                                      9.2.1 自备发电机组宜靠近建筑用电负荷中心或变电所。只承担局部设施用电需要的可就近设置。
                                      9.2.2 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地下二层或裙房屋面,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 当设置在地下室时,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震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9.2.3 自备发电机组应考虑3h-8h的用油量。当总储油量超过1m3时,柴油机房内可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不超过1m3的储油间,如还不能满足连续供电时间要求,应在建筑物外设置储油装置。

                                        9.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9.3.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应设置在低压配电室、防火分区内的配电室(间)或竖井内,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容量不大于1kVA时,可设置在竖井内;
                                        2 容量不大于5kVA时,可设置在配电室(间)内;
                                        3 容量大于5kVA小于10kVA时,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配电室(间)内;
                                        4 容量不小于10kVA时,应独立设置,并应加装通风装置并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
                                        9.3.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蓄电池组的设置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不应设在厕所、浴池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当贴邻时,相
                                        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2 应有良好的防尘设施,室内环境温度宜在5~30℃,其所在场所的环境温度不超过电池标称的最高工作温度,相对湿度宜在35%~85%范围内,需要时可设置空调系统;
                                        3 应根据蓄电池的安全运行条件、标准及对人体的损害程度,设置通风措施,使有害气体不至于聚集导致事故发生;
                                        4 不应设置于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5 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使用碱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物质的场所;
                                        6 楼板结构应满足电源装置的荷载要求。

                                          9.4 供配电系统


                                          9.4.1 对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公共建筑及超高层建筑为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方式及专用消防母线段确保消防用电。变配电所内消防出线回路应有明显标志、标识及说明。
                                          9.4.2 自变压器二次侧至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配电级数不应超过三级,其余消防设备配电不宜超过三级。
                                          9.4.3 防火卷帘门用电可由其附近防烟或排烟风机的配电箱接入。
                                          9.4.4 除具有防火功能的防火卷帘门、消防排水泵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控制室或设备间内。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其标志应满足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9.4.5 非消防配电箱、控制箱当采用暗设方式安装在防火墙、楼梯间墙等有防火要求的墙体上时,其箱体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并应满足不燃烧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要求。
                                          9.4.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不应设置配电箱(柜)、控制箱(柜),但现场的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除外。

                                            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5.1 除本措施有特殊规定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尚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9.5.2 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
                                            9.5.3 系统选择及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及疏散难易程度等因素选择系统控制方式和应急电源供电方式。
                                            2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1)轨道交通的室内换乘站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
                                            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
                                            3)单层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的地下商场;
                                            4)单层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30000m2以上的集贸市场、图书馆、展览中心和医院、市级以上防灾救灾指挥中心、多功能组合建筑等;
                                            6)具有大空间、大平面或疏散通道复杂的场所;
                                            7)地铁、隧道区间;
                                            8)系统日常检查维护不方便的场所。
                                            9.5.4 当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功能建筑部分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应分开设置。
                                            9.5.5 商业服务网点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铺应设置应急照明。其灯具可采用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灯具,其监控主机设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
                                            9.5.6 商场内铺的消防应急照明应纳入商场公共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其消防应急灯具平时可处于不点亮状态,当发生火灾时统一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点亮,其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为持续点亮状态。
                                            9.5.7 设有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建筑物,其楼梯间内应设楼层指示灯具,并宜设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方。
                                            9.5.8 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应能连续引导该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9.5.9 指示疏散方向的灯光型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其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m,地面标志灯不宜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
                                            9.5.10 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牌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不能改变方向的两个标志灯具之间;
                                            2 疏散指示标志牌宜设置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线路的地面上。
                                            3 标志牌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9.5.11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分布,应采用多点设置方式,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应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5.12 对于大空间的建筑物如展览厅、商场营业厅、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图书馆阅览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1 应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消防疏散标志灯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
                                            2 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9.5.13 指示疏散方向和安全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常态指示时应采用常亮的工作方式。
                                            9.5.14 除具有独立产权的小型商铺外铺、商业服务网点外,当建筑物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但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应急照明系统应设强行启动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设于值班室或经常有人的场所,并应做好防损处理并在其附近做以操作说明标识。
                                            9.5.15 灯具配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6A;
                                            2 每个供电回路所配接的光源数或发光二极管灯具数不宜超过25盏;
                                            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
                                            9.5.16 除具有独立产权的小型商铺外铺、商业服务网点外,不得采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强启消防应急照明灯。
                                            9.5.17 小型商铺外铺、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若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由其内部配电箱设置专用配电线路供电。
                                            9.5.18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集中电源小型民用建筑宜采用分散方式设置,大中型民用建筑应采用分散方式设置。

                                              9.6 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


                                              9.6.1 除本措施有特殊规定外,电线电缆的选择及安装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9.6.2 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 高(中)压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敷设要求。
                                              9.6.3 当非消防导体成束敷设于电缆槽盒、电缆梯架、电缆托盘或电缆支架时,应采用具有阻燃性能的电线电缆。
                                              9.6.4 电线电缆选用时,应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阻燃级别,但同一建筑物内选用的阻燃和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其阻燃级别宜相同。
                                              9.6.5 消防设备电源线路(包括电缆分支部分)应满足火灾时建筑物内消防用电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9.6.6 除楼梯间照明的支线外,其他明敷设的电气管线、电缆槽盒不应敷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

                                                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1 除本措施有特殊规定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
                                                9.7.2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建筑高度大于54m住宅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高度不大于54m住宅下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教学楼、实验楼;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餐饮;
                                                6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7 设有送回风道(管)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
                                                8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其楼梯间、设有配电箱(柜)及消防设施的电气竖井。
                                                9.7.3 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群),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2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和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住宅的分户门为防火门时,其防火门可不在监控范围之内。
                                                9.7.4 住宅建筑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A类系统时,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9.7.5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
                                                3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
                                                4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5 金融建筑中,特级、一级、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 展览、会展建筑;
                                                7 下列交通枢纽建筑:
                                                1) 民用机场航站楼;
                                                2) 铁路客运站、城市轨道车站及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
                                                3) 特大型、大型高铁路旅客车站;
                                                4) 一、二级港口客运站及交通客运站。
                                                5)一类交通隧道工程;
                                                8 图书馆、规划馆、科技馆、文化馆;
                                                9 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文物和古建筑;
                                                10 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体检中心;
                                                11 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档案楼;
                                                12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和银行营业厅、歌舞厅、放映厅、游艺厅、桑拿浴室及各类彩票活动场所。
                                                9.7.6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
                                                1) 变电所或配电室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
                                                2) 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最末一级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内供电电源、备用电源及双电源开关出线侧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监测点。
                                                3) 无巡检功能的消防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
                                                4)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24V电源的出线端。
                                                9.7.7 住宅建筑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类型及端子箱设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仅带报警或系统控制流程单一,确认火灾后即可进行对受控设备控制的住宅可选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2 对具有消防联动设施(例如设有防烟、排烟消防风机、消防电梯、消防排水泵等消防联动设备)的住宅,应选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
                                                3 多栋住宅建筑设于同一地下车库上方且车库内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地上住宅部分各单元可采用端子箱的方式与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地上住宅部分的消防风机等消防设施的手动控制专线,应引至消防控制室的多线手动操作盘上。
                                                4 当住宅建筑内设有小区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时,本栋楼宜采用端子箱配线的方式。
                                                5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和便操作的部位。
                                                9.7.8 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9.8 消防控制室的要求


                                                  9.8.1 由同一产权单位管理或由同一个物业单位管理的若干产权单位的多个建筑物,需根据建筑群各子项的规模、重要程度设置分级管理系统,设置一个主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及若干个分消防控制室。
                                                  9.8.2 一个建筑物内有若干个产权单位,各产权单位之间具有公共空间通道连接且受同一个物业管理并签订明确消防管理合同时,可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进行统一监控。当一栋建筑物有两个产权单位或由两家物业单位管理,其相互间有严格区域划分且之间无任何通道连接时,应分别设置消防控制室,其相互间应设有显示状态信息的装置。
                                                  9.8.3 住宅小区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集中报警形式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区内各栋建筑的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消防设施的专用手动控制线须引至消防控制室;
                                                  2 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控制中心报警形式时,区内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消防控制室。各栋住宅消防设施的控制应根据消防控制室管控范围的划分,由相应的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
                                                  9.8.4 当地下车库消防控制室与车库值班室合用时,其值班室应满足消防控制室的建设要求。
                                                  9.8.5 建筑物中设有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时,宜将监控室与消防控制室合并布置,并可利用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进行确认,但其内部设备应分区布置。